2024-07-30
本件當事人於父親過世後遭長輩追討父親積欠之借款債務,並以當事人繼承之遺產作為追討之標的,其中有其他被告認可長輩之請求,惟我方當事人不認可,因而對簿公堂,借款債務之成立,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方能成立,於本件事實中,雖有其他被告直接承認父親有積欠親人債務,陷我方當事人於不利之狀態,本所楊博勛律師仍竭盡所能,雖有原告傳喚敵性證人到庭作證,在詰問程序中將事實及法律個個擊破,終獲法官認可,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