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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誠法律案例)當事人與告訴人間有投資糾紛案件

2024-07-30


本件當事人與告訴人間有投資糾紛,當事人欲取回其投資之資金,但告訴人並無現金得以返還價金,當事人便以「使其母等人放心」等語,要求告訴人開立本票,而後當事人之友人與告訴人於統一超商內協商時,又以「我要弄你很簡單」等語,令告訴人當開立本票,並交付於當事人。嗣後當事人持本案本票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告訴人心生不滿,遂以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罪嫌提出告訴,但在本所陳佳煒律師就案件細節抽絲剝繭,釐清真相後,最終於偵查中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告訴人先稱其簽發本票係為使當事人及其母親放心,而後又改稱係被恐嚇心生畏懼始簽發本票,告訴人說法前後矛盾實難採信。又,當事人之友人與告訴人於超商內交涉時,選擇超商作為地點,告訴人若心生畏懼應可大聲呼救,且當事人等並無與告訴人有任何身體接觸,由監視錄影畫面更可知事後告訴人甚至與當事人中之友人至超商外抽菸,顯見並無恐嚇取財或妨礙自由一事。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利事證與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恐嚇取財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的成立,行為人必須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向被害人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通知,並使被害人達到心生畏懼的程度,進而交付財物,始能成罪。附帶一提,若被害人因心生畏懼,而使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無形的財產利益,則應論以恐嚇得利罪。本案當人即是因行為並未基於不法意圖,而係為取回投資款項,且由超商監視錄影畫面可知,並無明顯證據得以證明告訴人因心生畏懼而簽發本票,最終犯罪嫌疑不足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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