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下班途中,因貿然變換車道,導致案外人緊急煞車,追撞同向被害人2人,致被害人腿部多處擦挫傷,因當事人疑似逕行駕車離開,而遭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以肇事逃逸罪嫌偵辦。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當事人車輛未和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亦不知被害人受傷,當事人主觀上並不知其與車禍有關應無逃避車禍責任之犯意,並說服被害人同意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車禍無碰撞、無過失,竟也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刑法185-4舊法條文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但由於肇事一詞的定義模糊,本罪的構成要件曾有行為人是否需具備過失要件之爭,但考量本罪的保護法益為降低被害人、用路人的身體安全及確認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在釋字777宣告該條文違憲後,於110年將條文之「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即便對於車禍發生無過失,也可能會成立此罪。若是發生車禍,但未和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是否也會成立此罪呢?答案肯定的,因為本罪的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未立即停車或停留在現場、沒有將受傷者送醫或報警,且本罪的立法理由包括避免被害人喪失即時救援之機會、用路人交代車禍發生經過等。所以發生車禍當下,切勿認為與自身無關便離開現場,否則便很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喔!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