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1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與告訴人有投資糾紛,當事人曾多次到告訴人家中催討債務,民國112年9月某日,停放於告訴人房屋前之汽車遭駕駛未懸掛車牌之白色自小客車潑灑大量紅色油漆,而後發現當事人家中庭院疑似有殘留之紅色油漆,告訴人遂指控此乃當事人所為,並以恐嚇罪嫌提出告訴,但在本所陳佳煒律師就案件細節抽絲剝繭,釐清真相後,最終於偵查中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雖當事人名下確有白色自小客車一輛,但與潑灑紅色油漆之作案車輛廠牌不同,而當事人家中庭院疑似殘留之紅色油漆,並非油漆而係春聯碎片,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實務上檢察官的起訴門檻
刑事審判的開始分為兩種情況,分別為公訴以及自訴。公訴由檢察官提起,自訴則由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提起,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訴。」換言之,檢察官的起訴門檻即為「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關於犯罪嫌疑的認定,必須藉由犯罪事實來判斷,而犯罪事實不能僅從告訴人陳述斷定,還需要調查其他積極證據是否與告訴人之陳述相符,若無積極證據則不能認定犯罪事實。也就是說,雖然檢察官在被告有犯罪嫌疑時便可以起訴,但證據要構成犯罪嫌疑還是非常嚴謹的。如同本案,告訴人提供僅胡亂拼湊與當事人無直接關係的證據,檢察官自然無法認定當事人有犯罪嫌疑,而對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