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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誠法律案例)公司糾紛,我們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2024-08-13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會計職位時,未經公司同意及授權,在辦公室內登入電腦,刪除公司所有之薪資表、廠商資料、客戶請款單、零用金明細表、稅金總表,使告訴人之公司受有損害,經檢察官偵辦後以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起公訴。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審判程序中指出當事人之職務內容為用電腦製作書面紙本檔案,並不包括提供並留存電子檔案,當事人一其習慣不定時刪除檔案,因仍留存紙本資料,故並未對公司造成損害,且告訴人指控當事人得知遭資遣後惡意刪除,但當事人乃臨時被告知資遣,且當下電腦即被取走,無從進行刪除之動作,切斷主客觀要件之成立,最終成功說服法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範於刑法第358條至第363條,其具體類型包括:。
(一)侵入電腦設備:刑法第358條對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之處罰,方式包括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抓別人手或用別人的臉解鎖手機等,即便是情侶或夫妻間因仍有隱私權的保障,故仍有可能觸法。
(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刑法第359條則規範三種樣態,取得包括下載檔案、複製貼上;刪除:即把檔案刪除,且實務上刪除之認定不以無法回復為必要;變更則指改變電磁紀錄之內容、位置、狀態,例如更改密碼、變更存取權限等。但要構成此罪,還需要造成他人或公眾損害,才會成罪。
(三)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別人的電腦設備:刑法第360條主要規範用成是攻擊使網站癱瘓或電腦癱瘓情形。
以上三種類型皆須被害人提起訴告訴,其中第358條、359條在生活中可能不經意就會觸法,例如情侶間偷偷查看彼此的手機或帳號內容,或利用工作之便取得公司資料等,都可能會觸法,如同本案當事人即是因自身工作的習慣加上與前公司董座不合,而遭受官司之苦,所以提醒大家生活上要具備法律意識才不會遭受無妄之災。
另外,雖然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三種具體類型為告訴乃論之罪,但若攻擊的對象是公務機關或者協助製作惡意木馬程式,並造成他人損害,不僅刑期加重,且檢察官毋庸被人提起告訴便可以逕行偵辦起訴!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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