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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誠法律案例)被依私行拘禁、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提起告訴,本所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4-09-24


本件當事人為告訴人之前雇主,因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許,擅自拿取店內籌碼予友人遊玩使用,當事人為了解情況,與當事人至二樓辦公室約談協商,並刪除告訴人手機中之特定聊天紀錄,竟遭指控當事人拘禁告訴人於儲藏室,而依私行拘禁、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提起告訴,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當事人雖有請告訴人至2樓協商偷店內籌碼一事,但未限制告訴人之人身自由,且刪除聊天訊息已經告訴人同意,且並無證據指出告訴人有被拘禁儲藏室,且告訴人指控遭拘禁之儲藏室內部有門鎖可以開啟,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私行拘禁罪
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私行拘禁罪的成立,主要是判斷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是否被剝奪,有爭議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實務上認為即使被害人雖得於被拘禁處所內行動,仍無礙於其被拘禁之事實。因此本件當事人之行為卻有可能構成私行拘禁罪,幸而告訴人指稱遭私行拘禁之處,內有門鎖得以自由進出,應無私行拘禁之可能,才能免於牢獄之災。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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