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4
本件當事人誤信網路上認識之貸款專員,交付帳戶予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帳戶掩蓋不法財產犯罪,致使數名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而無法追回,經檢察官依幫助洗錢罪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遭判處有期徒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千元,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協助上訴二審,成功說服法官改判緩刑四年!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二審中指出,當事人乃一時不察而遭詐欺集團誆騙,並無法意圖,亦未受有任何利益,且當事人始中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見悔過之意,又依當事人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法官改判緩刑四年!
緩刑的條件
所謂緩刑即暫緩行刑罰,時間最短2年,最長5年,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由此可知緩刑的條件包括:受拘役、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宣告、過去未曾因故意犯行遭判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刑罰後的5年內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因此若不幸涉犯刑事犯罪,但符合上述條件者便可以爭取緩刑。另外,於緩刑期間依照指示完成命令,在緩刑期滿後無需在執行刑罰。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