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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誠法律案例)因遭肇事逃逸罪嫌偵辦,幸而在本所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2024-09-25


本件當事人駕駛營業用曳引車附掛斗車,行經左營區翠華路右轉時,不慎擦撞普通重型機車,至被害人受有左腳粉碎性骨折等傷害,並導致截肢之重傷害,當事人未經停留即逕自駕車離去,而遭橋頭地檢署以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嫌偵辦,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被害人機車之撞擊點係在當事人駕駛營業用曳引車之右後方,撞擊後當事人駕駛之曳引車未有任何異常晃動,當事人亦無任何猶豫、遲疑或停止之情形仍為右轉,當事人乃不知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主觀上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又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已表明不願提出告訴,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185-4條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奇立法目的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特設本條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另實務見解認本罪亦有兼顧釐清車禍肇事原因之目的。肇事逃逸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4號判決參照),由此可知,若主觀上並不知發生車禍事故,便不會成立本罪,如同本案當事人,因普通碰撞對曳引車難以產生晃動,因而未能發現車禍事故,是主觀上當事人對車禍之發生未有認識,主觀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又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在本所陳佳煒律師的幫助下免於牢獄之災。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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