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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誠法律案例)因債務糾紛,本所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4-09-30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之友人因債務糾紛攜開山刀及手槍至某賭場向被害人勒索財物,當事人接獲其友人之電話後亦開車前往,而後被害人遭強索財物後,心生不滿,遂依加重強盜、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取財等罪嫌提起告訴,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當事人雖駕駛自小客車前往賭場載送友人,似為加重強盜行為提供幫助,惟當事人前往賭場接送時,加重強盜之犯罪行為已然完成,當事人之行為僅為事後幫助,是以,應無從遽論以幫助犯加重強盜之罪責,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加重強盜罪之成立要件與事後幫助
刑法第330條規定,藉由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破壞門窗等安全設備、攜帶凶器、在場參與者3人以上、利用火災水災等災害、在車站港口或交通工具內,而犯強盜罪者加重處罰。因此只要利用上列條件犯強盜罪,刑責便會由年以上加重至七年以上。此外,幫助犯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提供助力,使犯罪行為易於實施,因此犯罪犯應以「事前幫助」及「事中幫助」為限;若於他人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後,始予以助力, 即學理上所謂「事後幫助」,除法律別有特別明文規定處罰外,並不成立幫助犯。如同本案當事人,便是因其幫助行為在犯罪行為之後,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溫馨提醒
個案事實均不同,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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